一是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疗机构,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人群数量、场所规模设置卫生所(医务室)或门诊部,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人 员提供医疗服务。二是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,属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、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、重度残疾患者发生的床位费和在内设医疗机 构(含医疗合作)门诊发生的、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,可按规定使用医保卡结算。三是养老服务机构可与一级以上(含一级)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,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立医疗服务科室、配备相关的医技人员,其标准不得低于卫生所(医务室)的设置要求。四是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工作人 员的医疗卫生知识培训,受聘养老服务机构的护理员应取得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《职业资格证书》,做到持证上岗。